附件:
原甘摩厂片区棚户区改造
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实施方案
根据甘谷县政府2018年5月18日发布的对甘摩厂片区内房屋进行依法征收改造的《甘谷县人民政府关于原甘摩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结合片区内实际,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特殊人群临时安置的优惠政策特制定本补充方案。
一、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受益人的认定
(1)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象原则上为国有土地上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2) 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①被征收房屋必须为合法房屋或连续经营三年以上。
②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③依法取得相关生产经营许可手续,并提供纳税证明文件。
(3)凡是公房用于经营的,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4)凡是经营性质或综合性质用房,并用于经营的住户不给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5)凡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已经停产停业的经营性用房,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6)凡是非法经营的,一律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3.对非居住性用房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房屋所有权人经营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直接给予房屋所有权人;如果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租赁的,与生产经营者(承租人)有事先约定分配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双方约定分配。如果事先未约定分配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和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理提存公证,待当事人协商或诉讼结果确定后支付。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
按照《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商业、服务性行业按半年予以补偿;工业生产行业按一年予以补偿。
二、特殊人群临时安置的优惠政策
1、被征收人为残疾人的按照《甘肃省扶助残疾人规定》执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属重度残疾;三级为中度残疾;四级及四级以下为轻度残疾,临时安置费按甘谷县人民政府关于《原甘摩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计算,即合法房屋面积(不足50㎡的按50㎡计算)*15元/㎡*30个月,具体享受临时安置补助标准如下:
残疾等级 |
征收方案规定标准上浮 |
一级、二级 |
30﹪ |
三级 |
25﹪ |
四级及四级以下 |
20﹪ |
2、 “三属”(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临时安置费在征收方案规定标准基础上上浮20﹪。
3、持企业工伤证的临时安置费在征收方案规定标准基础上上浮20﹪。
三、其它事项
(一)严格按照甘谷县人民政府关于《原甘摩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实施方案》执行。
(二)特殊人群临时安置的优惠政策以户为单位(按户口本或长期居住在一处为依据),家庭成员中持有两个或两个特殊人群证件(含三属),按残疾一级标准上浮20%补助。
(三)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天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甘谷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从被执行人(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所得中代扣强制执行费,给予指定安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方案由甘谷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负责解释。